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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法草案中明定,「以言語、舉動、文字或其他方式,明示、暗示其為犯罪組織成員」,要求他人出售財產、公司股份、放棄經營權;購買商品、支付勞務報酬;辦理都更重建或討債,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。

為防止犯罪組織廣招成員擴大編制,修法草案也新增,無論是不是犯罪組織成員,只要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,就處6個月以上、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。

法務部指出,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」自民國85年公布施行至今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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逾18年,過去對「犯罪組織」定義、組織犯罪行為的界定已不合時宜,實務上黑幫犯罪起訴、定罪率極低。因此法務部配合聯合國「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」,重新明定何謂「組織犯罪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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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會今通過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」修正草案,明定3人以上組織,持續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方式犯罪,或犯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,都屬「組織犯罪」。草案並新增,以組織、幫派名義討債、強迫買商品、強迫都更重建,或在股東會脅迫出售股份、放棄經營權等,未來最重關3年,併科300萬元罰金。

法界人士說,坊間常見有人以「XX幫、XX盟」名義脅迫他人,或出動「黑衣人」到股東會施壓,潑漆、撒冥紙討債等,民眾因心生畏懼,寧願花錢消災。過去類似行為可能只觸及強制、恐嚇等罪,定罪率不高,未來不管是否實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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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犯罪組織成員,只要明示、暗示其「組織」身分,都將被判定屬「組織犯罪」。

前年10月行政院召開治安會報,內政部統計發現組織犯罪起訴率26%、定罪率23%,對幫派威嚇作用不大。時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當時指示法務部研擬修法,希望有效防制黑道幫派犯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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